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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发布单位】作者:杜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19 15:50: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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