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思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1-03 16:10: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导游管理新办法如何医治“强制消费”旧疾-
强制消费是旅游行业的旧疾,一直深受旅游消费者诟病。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导游不得“强制消费”,否则最严重的要吊销导游证,引发广泛关注。导游管理新办法如何落地生根,才会对治疗旅游业“强制消费”的旧疾生效?
办法有哪些“新招”?
近年来,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些旅游热点地区的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旅游从业人员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次新办法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等。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这是在旅游法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修改。“随着当前社会技术手段不断发展,一些旅行社受到利益驱使开始‘旧业重操’,针对这些新情况,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新修改。”刘思敏说。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公开的相关解读中提出,新办法出台是为破解导游执业难题,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顺应大众旅游时代的市场需求,这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一环。
除了禁止“强制消费”外,新办法还包括: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
“强制消费”为何屡禁不止?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出现类似“强制消费”行为的多为小型旅行社。他们通过提供超低价或“零负团”服务吸引游客,在旅游带团过程中安排进店购物,或者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以实现获利经营。
河北省保定市的屠女士说,自己曾在旅行中遭遇“三选一”的情况,行程单有三个可选项,旅行团中大部分人选择了其中的购物点,少数游客则会被迫跟从。屠女士认为,这类“花式”变相购物项目存在“绑架”嫌疑,但通过看似合理化的推销手段,很容易迷惑消费者。
专家认为,“强制消费”往往借助新形式,披上新外衣,有一定的隐蔽性,消费者一时间难以辨别。
北京市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避免“贪便宜”心理,不要仅看中“低价”“优惠”等字眼,更应注重旅游合同包含的内容,从而对旅游安排进行科学规划和理性判断,审慎选择旅游产品。
此外,遭遇“强制消费”后,由于诉讼程序过于繁杂、花费高于侵权成本、很难得到即时补偿等原因,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旅游经营者的恶习,导致强制消费屡禁不止。”刘思敏说。
办法如何有效“落地”?
针对导游“强制消费”行为,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惩罚从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起到威慑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同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更加细致的解释,为执法行为提供依据。
刘思敏认为,让新规“落地”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提升执法的可持续性等。“目前来看,执法重心应该向打击强制交易上转移,并且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刘思敏说。
还有专家认为,为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应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强化旅行社“先行赔付”原则,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让旅行社有所顾忌,从而减少“强制消费”行为发生。
“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应尽快建立旅游业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将导游及旅行社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评定,引导规范经营,防范市场风险。”刘思敏说,诚信是软环境,又是硬功力,倡导全民诚信将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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