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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柴燕菲 夏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07 14:42: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举世瞩目的杭州湾跨海大桥已于五月一日试运营通车,记者今天获悉,由浙江海事局制定并印发的《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定》)也紧随其后试行,为杭州湾跨海大桥和其水域的交通秩序、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埋下”了安全的伏笔。


据了解,《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共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附则,共三十二条。

浙江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湾跨海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除规定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通过大桥的船舶必须遵守相关航行规则。”

《规定》第十三条指出,气象部门发布桥区海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北通航孔两侧的副通航孔;海面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此外,记者翻开此《规定》,发现第十二条明确表明,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以下七种行为被禁止:(一)追越;(二)调头;(三)横越;(四)逆向行驶;(五)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北通航孔的两侧副通航孔通过; (六)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和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夜间通过。(七)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据悉,《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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