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30 19: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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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邮政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现行邮政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关于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需要;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关于安全监管的规定比较薄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关于邮政业务资费的规定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不符;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现行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以及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反复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等16个有关部门、单位和上海、广东等20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专家、用户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好的经验和做法,对现行邮政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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