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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梁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1 16:17: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自11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记者获悉,根据建设部最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检测机构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关系到国计民生。”据介绍,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遵守本办法。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

    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根据该办法,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将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给予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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