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刚 王俏 屠少萌 罗书臻 许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10 08:48: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法总则草案的“民意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上网征求公众意见,共收集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草案从186条增加到210条……
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和奠基引路之举,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它的制定过程怎样吸纳民意?如何体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超7万条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集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草案还两次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向地方、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共收到32个地方(含解放军、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7个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民法总则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从186条到210条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整理起来有400多页A4纸。社会公众提出了7万多条意见。那么,这些意见如何吸纳进民法总则草案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介绍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研究,每一条都要看、都要研究。“所以大家看到整个民法总则草案的变化过程,一审稿的时候是186条,到三审稿的时候增加到210条。而且就是原来的186条,有127条是在整个审议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做了修改,有一些条文可能一审稿是这样,二审稿改成另外一样,三审稿又做了修改,上大会又修改,背后主要是研究各个方面的意见。”
法人分类的变迁,就是草案广纳民意的一个典型。草案一审稿把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说:“这个问题在一审的时候争议非常大,普遍认为这种分类已经不适应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需要重新进行分类。”到了三审稿,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草案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而这也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被居民们称为“小巷总理”,她在工作中接触到很多关于老人、小孩的监护问题,感觉到民法总则草案中原来关于监护的规定有些不合基层实际。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到她所在的街道基层立法点听取意见时,她当场直言了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客观困难,并提出对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政府应该托底。
现在提交大会审议的最新版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可以说,这个规定已完全吸纳了这位“小巷总理”的意见。
如何变“众口难调”为凝聚共识
俗话说众口难调,何况一部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法律。
集思广益,是草案制定的一大特点,代表们在审议中积极建言献策。比如,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王明雯表示了不同意见,她说:“支持一方的主要理由是6岁孩子开始上学了,我认为太小了,8岁比较合适,这个时候已经小学三年级了,他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与6岁的孩子是不同的。”
关于监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建议,安排监护人要考察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认定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应当是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信誉良好的社会专业组织。二是应当具有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张荣顺说,我在参加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对于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我们这个国家、社会是有着强烈的政治意愿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中,也体现在我们在进行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地方、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遍广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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