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炜信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2 16:43: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禁止鉴定胎儿性别怀孕14周后不得人流-
湖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规定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除非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生理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孕妇患严重疾病,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诊断,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患者要求施行手术。
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同时,对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等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设备将实行严格控制。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依法获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有关单位不得为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规定指出,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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