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7 15:34: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对外贸易法修订案-
6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现行外贸法的8章44条在内容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这部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对现行外贸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对现行外贸法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对现行外贸法作出修改。
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现行外贸法规定,我国的个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在我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个人能在我国做外贸,我国的个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修订后的外贸法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它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允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保护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修订后的外贸法规定: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出口等措施。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外贸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修订后的法律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共有7条,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是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归类,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一些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还增加规定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海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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