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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 田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08:47: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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