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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06 19:25: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台《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4月5日,记者从市卫生部门获悉,备受全市农民关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于今年4月28日起实施,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


参保农民权责分明

在《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中,对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等,均做了明确界定:凡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其因病就诊后,均可获得医疗补偿;参保者在市内就医时,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还可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组织实施的免费或优惠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多项服务。

同时,参保者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必须及时、足额、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当家庭全部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一次缴清当年度合作医疗费后,才能享受医疗补偿;因病就诊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合作医疗相关证件;因病情需要赴市外住院治疗的,须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出院后办理补偿手续时须提交完整的住院资料;凡参加了合作医疗,参保者当年一律不准退出;参保者还须服从管理,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对于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参保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医疗协议,直至取消3年参保资格,并依法追回已补偿的合作医疗款。

今年缴费期限已敲定

据市卫生部门最新消息,今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缴费期限为5月1日———31日。在缴费期内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不能享受当年医药费报销待遇。

市卫生局负责人何少锋向记者介绍道,我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刚刚起步,还处在低水平、广覆盖的阶段,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最终将融入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据介绍,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每名参保者年筹资标准为人均50元,其中,参保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20元。同时,市、区财政分别为其资助10元、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其家庭全员应缴纳的参保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资助,将一起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管理,专用于参保者住院医药费补助。乡镇、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合作医疗的扶持、资助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市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账户,由市合管办开具合作医疗专用收款凭证,并转入基金专用账户。

参保费如何收缴

按照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运行程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其参保费由乡镇政府负责收缴,村委会具体实施,各村将明确专人来办理交费手续。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后,工作人员出具统一发票,给农户发《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然后由村专管员把农民参保费上缴乡镇合管办,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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