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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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09-21 08: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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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对智利进口货物实行协定税率-收货人应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原产地证书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2006年10月1日起,从智利进口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如铜矿等,海关将实行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即零关税,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
根据《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两国启动自贸协定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进程,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智利对原产于中国的5891种产品的关税将立即取消,我国对原产于智利的2806种产品的关税也将降为零。为配合《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办法》指出从智利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智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在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
《办法》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向海关提交货物出口前签发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在智利境内签发的提单以及进口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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