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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拟立法治理义务植树“花架子”-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07 10:27: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拟立法治理义务植树“花架子”-

热闹一阵、冷清一年,一些地方的义务植树活动往往“雨过地皮湿”,很难保证植树效果。这种“花架子”现象在河北有望得到遏制。


近日,《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正草案)》已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北省林业局局长武国堂说,这个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并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相关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据介绍,这个条例(修正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果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提供的苗木不合格造成损失,在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植树更不能应付了事,武国堂说,义务植树应按照造林规程栽植,由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单位管护栽植的树木花草,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义务植树栽植的花草树木,其权属所有者或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坏损失的,须责令补植;拒不补植,处以损坏损失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为维护义务植树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植树成效,草案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原则,对义务栽植林木花草的权属作了规定:“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栽植的,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武国堂认为,这有利于义务植树林木的管护和林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义务栽植树木的成活率。

而对于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这个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武国堂说,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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