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张晓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25 12:00: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将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4日开始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消防法修订草案原来将现行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规定,改为由有关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抽查。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认为,这样修改,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必要的。
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事关公共安全,在目前一些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不宜交由中介机构审核,仍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考虑到有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修订草案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修改为:一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是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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