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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张建平 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7 08:57: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日公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并公布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办法》执行。

《办法》所规范的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办法》同时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银监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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