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08:55: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涉港澳司法文书送达-方式: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规范涉港澳司法文书送达的司法解释《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于3月16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只有合法而有效地送达了司法文书才能行使司法审判权;诉讼过程中许多诉讼的期间也是以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而开始计算的;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只有在收到司法文书并获悉司法文书的内容之后才能确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送达难”已经成为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问题,影响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影响着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司法文书送达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位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件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解释第一条就强调,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况。
该司法解释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该司法解释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对于送达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人民法院不能依照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结合审判实践,对在受送达人未履行签收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经合法送达进行了规定。两种具体的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是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该司法解释不涉及对于港澳地区相关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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