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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发布单位】作者:黄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03 10:06: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3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城乡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重庆市城乡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乡养犬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的城市中心区——渝中区全区范围均属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解放碑广场,朝天门广场,人民广场,菜园坝火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遛狗。重庆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还设置了固定强制免疫点和流动免疫车,用于犬只强制免疫。那些拒绝犬只免疫、登记的居民,警方将责令其整改、罚款直至强制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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