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格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6 11:27: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介绍,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主动召回是世界汽车制造商的普遍做法,汽车制造商一旦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是否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呢?有关专家表示,主动实施召回是企业诚信的表现。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缺陷汽车召回不但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促使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行为更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对国内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一视同仁,国内外汽车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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