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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