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严禁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人[1999]50号
  • 【发布日期】1999-05-13
  • 【生效日期】1999-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严禁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严禁收费的通知

(沪人〔1999〕50号)

为优化国内优秀人才进沪环境,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更好地为本市各用人单位及人才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现就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人才引进审批是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职责。为给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便捷的服务,政府人事部门可委托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人才引进业务,但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各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时,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人才引进费”、“工作寄住证费”和“人才引进保证金”等费用。

二、各人才服务机构应从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的大局出发,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的项目,仍可按照市场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仍有乱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批评后仍未纠正的,停止其受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资格。

1999年5月1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