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福建省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闽政办[2004]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九日
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为加强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省范围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业主可选择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未采取招标发包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业主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业主应在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预决算审核结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建设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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