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根据市政府泸市府发〔2002〕19号文件“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精神,为促使各县区加大粮食销售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特制定我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一、对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奖励办法
(一)计奖口径和奖励标准
凡销售原执行国家粮食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三大品种,市财政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销售费用奖励。此项奖励不包括退耕还林粮、军供粮等政策性销售、粮食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前调销业务的库存粮食销售,以及市场粮价放开后的粮食购销。奖励标准为:2002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2分,2003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15分,2004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1分。
(二)奖励销售费用的使用范围
奖励的销售费用,主要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改制和用于粮食企业弥补销售费用支出。为调动粮食企业促销积极性,也可适当用于促销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奖励销售费用考核兑现办法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费用奖励由市财政局根据粮食销售进度预拨,年终由市财政局会同粮食局检查审核后清算兑现。
二、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
(一)计奖口径和奖励标准
以2001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粮食为基数,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库存粮食40%为基本目标。考核销售量不包括退耕还林粮、军供粮、粮食收储企业调销业务粮及市场粮价放开后 的购销粮食。在任务基数中相应扣减不列入销售考核的粮食数量,凡调入、调出退耕还林粮的县区,其调入、调出粮食均从考核基数和考核销售中剔除后计算。
考核奖励分为比例和数量两个方面,完成销售40%达到基本目标的,给予基本奖3万元,同时按销售数量每吨粮食奖励1元,合并计算为奖励总额;未完成销售40%基本目标的,只给按销售数量每吨1元的奖励。
(二)奖励用途
各县区政府、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参与粮改和老粮促销有关人员的工作效绩奖励。
(三)奖励考核兑现办法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检查核实,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兑现。
三、奖励资金来源
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在市级粮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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