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江西省 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江西省
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23日赣府发〔1996〕9号)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新学年开始对我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改革。现将《江西省地方高等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高校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解决“双轨制”招生办法给高校招生和学校管理带来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原则,转换办学机制,变“两包”为“两自”,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教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我省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这一重要改革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各高校要做好对困难学生的补助,搞好勤工助学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教育部门,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关于江西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85年以来,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和全国一样,一直实行国家任务和调节性(自费、委托培养)任务两种计划,并实行不同的录取分数标准。这种“双轨制”招生办法在高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和挖掘办学潜力方面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招生和学校教学管理带来困难。为了体现教育的公平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实行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变“两包”为“两自”,即改变过去高校学生上学国家包培养经费,毕业后国家包分配工作的做法,逐步实行学生上学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新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将从1996年新学年开始,对我省地方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6年新学年起,我省地方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实行招生“并轨”,即招生时不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任务(自费、委托、培养),实行统一的分数线录取新生。
二、省本级和地、市级财政在核定1995年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数之后,每年按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进行拨款。1996年学生年生均学杂费收费标准与“并轨”前相比增长幅度控制在10%左右。各类专业生年均收取学杂费的标准为:一般专业为1850元,投入较多及社会需求紧缺的专业为2000元,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为2500元,农林、师范专业为925元。农林、师范专业少收部分在财政拨给的总经费内予以补助。在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年交纳住宿费250元。以后,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高等学校学杂费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逐年进行调整。高等学校所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应从所收学杂费中安排21%以上,用于建立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减免学杂费,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农林、师范类专业继续实行专业定向奖学金制度。
四、改革后招收的新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办理户口、粮油迁移手续,享受公费医疗和政策补贴。考虑到此项改革从今年新学年开始,而我省地方各高等学校尚有今年新学年以前招收的在校生,因此在收费标准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均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五、改革后所招收的学生,除实行专业定向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类专业外,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获得专业定向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等专业的毕业生由政府负责在规定范围内安排就业,不服从国家安排的毕业生,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缴回国家付出的全额培养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教育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艰苦行业和边远山区就业。
六、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校和各级招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向考生和社会进行宣传,使考生及早了解招生改革情况。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发展校办产业,增强自我改善能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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