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4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人[2000]第500号文件精神,地方税科负责土地使用费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各有关税务所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
二、凡外商投资企业未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以下简称用地合同)的,地税部门应督促其签订《用地合同》。为保证土地使用费收入的及时入库,在《用地合同》签订前,或原财政部门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土地使用费核定的,暂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缴费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30日内,应持《用地合同》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表附后》。
外商投资企业未签订《用地合同》的,应自纳费义务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用地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
四、对于按政策规定由房屋、土地的出租方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向其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核定;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缴费转移通知单》(表附后)一并报本局地税科(业务科),由地税科(业务科)将有关资料转到出租方或中方的主管地税部门,通知企业缴费。
五、土地使用费的纳费地点为缴费企业税务登记地。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用地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缴费,不足15天免缴。①
七、减免费的管理②
(一)符合政策性减免的企业,由其填写《纳税企业单位减、免税申请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减免费申请附表》(表附后)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各区县局、各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
(二)减免费比例的确定
(1)侨资、台资企业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的土地使用费;
(2)侨资、台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5%的土地使用费;
(3)侨资、台资企业为产品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30%的土地使用费;
(4)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5%的土地使用费。
(三)各类享受减免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凭有关证明文件,于每年7月至9月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减免费审批手续。
八、有关票证的管理工作按计会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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