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 部门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 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
部门关于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
规程(试行)》的报告的通知
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政办〔1991〕119号1991年10月3日)
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搞好幼儿教育事业对提高我区人口素质和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事业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工作“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解决园舍、师资、设备、经费等问题,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为更好地发展我区幼儿教育事业而努力。
关于贯彻《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
工作规程(试行)》的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国家委颁布的《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加强我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除政府举办幼儿园(班)外,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班)。
2、根据我区经济文化发展实际情况,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应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需要,农村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幼儿在入学前接受一定年限的学前教育。
有100名以上3至6周岁幼儿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应举办或联办幼儿园(班),有条件的还应向社会开放。
3、各地、市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直辖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幼儿园1至3所作为实验幼儿园。
4、未办中心幼儿园的乡(镇),应于1995年前举办,未有幼儿园或学前班的行政村,应于1993年前举办。
5、自治区教委根据《条例》和《规程》的要求,制定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和自治区学前班(幼儿班)办班基本条件。
6、全区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登记注册办法由自治区教委制订颁布。
二、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1、幼儿教育工作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实现幼儿教育管理地方化。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2、幼儿园实行园长责任制。园长在主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条例》和《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3、教育、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乡建设、环保、轻工、纺织、商业等部门应按国办发〔1989〕69号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办好当地的幼儿教育。
三、保育与教育
1、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肃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班)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幼儿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幼儿身体健康。
3、幼儿园应当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饮食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幼儿园的主办单位和园长、教师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幼儿园的主力单位和园长、教师,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
4、幼儿园(班)应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创设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应的和谐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要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5、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和幼儿的个性差异,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幼儿主动活动,使幼儿在活动中多想、多做、多说、多玩、克服教学中的“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
6、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学前班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7、幼儿园(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从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以全面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为目的,努力使家庭教育与幼儿园(班)的教育和谐一致。
8、幼儿园(班)应当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班)。可以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和普通话。
9、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四、编班规模
幼儿园编班规模以有利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人数为:小班25至30人,中班30至35人,大班35至40人,学前班40人,混合班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幼儿园(班)招生,编班年龄应考虑与当地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衔接,幼儿园大班毕业后即可入小学一年级。
五、园舍与设备
1、城市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幼儿园舍设施:城镇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有关建筑规范修建;农村幼儿园做到与办园规模和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凡室内活动用房、辅助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足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幼儿园,其主办单位应在一定年限内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或改建。确实无法解决的,则应采取缩小办园规模,减少班额的办法解决。
3、附属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应有独立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班)的园舍场地、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六、经费
1、幼儿园的基建投资和经常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筹措。
2、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和群众集资办园,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园。
3、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经费,主要由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费用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在教育事业费内差额补助。
4、企事业单位要从企事业基建费、福利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幼儿园条件。
5、农村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房舍、设备、教师工资等经费,均由乡(镇)政府或村公所统筹解决,玩具、教具经费从家长缴纳的管理费中解决。
6、幼儿园(班)依据本地、市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管理费。
7、幼儿园(班)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每期必须向教职工、家长公布帐目,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班)的经费。
8、学前班所收费用除开支教师工资外,可提取15-20%用于改善办班条件。
七、师资队伍
1、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幼儿师范教育,使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职业高中幼儿园的设置和规模,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各类幼儿园师资的来源和质量。
2、对在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实行自治区、市(地)、县分级培训,各负其责的原则,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在职园长、教师。
各地、市、县,各幼儿园要根据园长、教师队伍状况,制定出培训计划。
3、职业高中幼师专业班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本年度下达的增干指标内,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也可在劳动指标内招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他们到乡(镇)集体或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任教。
4、不能随意把在各地、特别是在农村任教的优秀、骨干教师调离幼教岗位。
5、凡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在职民办幼儿园教师,其政治、经济待遇应与小学民办教师同等。
6、获得自治区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幼儿教师,在进修、转正、晋级、职务评定等方面予优先。
7、对不宜继续担任幼儿园教师的,应逐步调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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