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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105号
  • 【发布日期】2001-08-28
  • 【生效日期】2001-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05号2001年8月2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改革和发展,使城镇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小城镇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形成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相互促进,配套解决,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的小城镇。财政困难的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实施范围。凡在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不受居住时间和计划指标的限制。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以及各类购买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有偿转让,防止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进行置换,防止闲置消费。

三、落户审批程序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在小城镇申报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能够证明的小城镇居住、工作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对批准同意入户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准予迁入证明注销户口,填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地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应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任务地方、任何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更不能以此作为审批落户的条件。各地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做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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