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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2]46号
  • 【发布日期】2002-04-13
  • 【生效日期】2002-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汕府办[2002]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汕头市市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 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精神,按照市级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矿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查处;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综合管理全市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工作;协调、组织矿山救护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科研经费的统筹使用;组织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科学管理方法;组织、引导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市教育局

(一)拟订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科学技术局(市信息产业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通信与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传送畅通。

(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及传输网络建设,协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科技经费。

(三)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监督落实航空导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挥等无线电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市公安局

(一)拟订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实施对所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公路运输通行证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监督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

(五)组织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消防及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预防与抢救工作。

(六)负责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七)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七、市监察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各地区、部门、系统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落实安全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八、市财政局

(一)负责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和及时到位。

(二)协调处理有关部门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二)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承担技工学校及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育计划。

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做好用地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用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核发采矿采石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对违法开采者依法查处。

(三)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一、市建设局

(一)拟订全市建筑(含装饰,下同)、市政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建筑、市政工程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建筑、市政工程和燃气经营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建筑、市政工程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建筑、市政工程和燃气经营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和燃气经营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二、市交通局

(一)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监督管理和水上导航标志的监督协调,以及公路超限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

(六)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八)按规定组织、参与公路、桥梁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协助汕头海事部门做好汕头市辖区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九)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三、市水利局

(一)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河岸、海岸大堤及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二)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四)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四、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一)拟订全市林业(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林业(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山林防火的防范检查与应急灭火救援工作,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农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农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项目的审核内容。

(二)组织指导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四)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六、市卫生局

(一)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察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负责全市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组织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七)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七、市环境保护局

(一)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环境保护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承担本局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八、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海洋与渔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九、市旅游局

(一)拟订全市旅游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景点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十、市城市管理局

(一)拟订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供水以及住宅区、物业等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供水以及住宅区、物业等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供水的安全管理、维修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存在隐患的整改;参与市区防汛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对城市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拟订汕头市区城市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综合执法。

(二)负责汕头市区城市管理方面存在隐患的违法、违规、违章建筑物和设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对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十三、市体育局

(一)拟订全市体育经营活动、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体育经营活动、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开展有关体育活动及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体育活动及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整治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

(五)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拟订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俩、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或涉及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在未取得前置审批的相关许可凭证(文件)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取缔和吊销其生产、经营资格。

(三)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各市级部门应认真履行好以上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按其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其它市级部门也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铁路、民航、海事、邮政、电信、药监、气象等国家、省驻汕部门、行业,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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