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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5]13号
  • 【发布日期】1995-03-20
  • 【生效日期】1995-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0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5〕13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使户籍管理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对内对外开放,广泛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指外地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到本县经商办企业及我县亟需引进的人才,或本县农村人口离开常住地到本县有集镇的地方经商办企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申办人提出申请,经路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易地落户、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鉴,区别于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一种户籍关系。

第三条 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指标控制、严格掌握”的原则,根据我县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按年度下达蓝印户口控制指标,县公安局从严掌握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及本县农村人口,均可申办蓝印户口:
1、凡到路南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在县城个人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在乡镇个人投资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不包括贷款)的投资者,资金到位并由有关部门出具验资证明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2、县、乡两级引进的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才、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县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3、凡符合本条1、2款条件的并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本县商业区社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可申办蓝印户口1人,超过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可申办3人,15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5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经批准用侨汇在本县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己建房,需要照顾落户的内地亲属也可申办蓝印户口;
4、个体私营企业能依法经营,年缴税额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可申办蓝印户口1人;年缴税额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可申办蓝印户口2人;以此类推。

第五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须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证明(如户口簿)外,视以下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1、凡来路南投资的,须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验关证明和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2、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有效学历,职称或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县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或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3、购买社会商品住宅的,须出具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的有关凭据及房产证等证明;华侨、港、澳、台同胞还须出具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4、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须出具县税务部门收税凭据和有关部门开具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由申办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县公安局批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凭县公安局发给的“准予落户通知”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内入托、入学、就业、申办驾驶执照、人身保险等,享有与本县常住非农业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要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换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九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1、投资未满5年就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以及转让产权的;
2、购买社会商品住宅未满5年就转卖或者出租的;
3、被聘用单位或业主解聘,一年内未被县内任何单位聘用的;
4、被判刑或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
5、违反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6、按规定应予注销户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县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获准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除经县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包括其亲属)外,均应向县公安局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其标准为:县城每人3000元,乡镇每人2000元。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应按年度将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足额上交县财政,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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