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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第一个涉及三沙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9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付美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9 14:15: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第一个涉及三沙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气象局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第一个涉及三沙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称《条例》),201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对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条例》于今年7月17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一共五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本省管辖海域的作业渔船传播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海南省相关官员表示,这既是南海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也是宣示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

海南省气象局副局长王玉祥介绍说,海南是海洋大省,为了强化南海气象服务能力,为海洋捕捞、海上通航、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航天发射等事业发展保驾护航,海南省政府将“中国南海气象预警工程”纳入了“十二五”气象专项规划,将建设一个开放式、综合性、集约化的气象预警业务服务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将有效的改变南海监测站网稀少、资料缺乏的现状,完善覆盖海南岛陆地、南海海域、北部湾海域以及琼州海峡等陆海区域的南海海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采用多种信息手段保障南海海域天气信息的发布和接收,提高南海天气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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