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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京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制的实施细则将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姚媛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09:26: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制的实施细则将出台-

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制的实施细则正在酝酿出台,讨论稿已报市政府审批。


该暂行办法一旦报批通过,南京市患重病的困难居民将有望获得全年最高金额为3000元的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拟定三类人员

在这份酝酿中的《暂行办法》讨论稿里,医疗救助对象拟划为三类人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的人员为一类人员;我市低保对象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消化道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的意外创伤人员为二类人员;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中患有前款所指的13种疾病,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为三类人员。

全年最高金额补助拟定3000元

《暂行办法》提出了医疗救助标准的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审批。方案拟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30%和50%的救助;一类人员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二类人员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三类人员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元。其中,个人实际负担是指医疗费用通过其他渠道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救助金全年累计给付拟定不低于500元,起付标准和最高补助额今后视情况统一调整。

三种情况不在救助之列

《暂行办法》里拟定,三种情况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一是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该年度内不予救助。对骗取救助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据悉,该《暂行办法》只是报批方案,待有关部门正式讨论审批后,再向社会公布确定方案。最后实施标准以审批后公布的正式方案为准。(文章原载: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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