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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贵州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周芙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25 15:14: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贵州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

记者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从3月1日起,贵州省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


3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启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组织治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贵州地处全国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岩溶分布区,地质地理环境复杂。由于这一特殊的自然因素,再加上资源开发的人为因素影响,贵州地质环境灾害突出,特别是每年汛期由暴雨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山地环境灾害十分频繁。

《条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要求,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阶段治理的,保证金可以分期交纳。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及时退还采矿权人。

根据《条例》,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有: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使之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采取措施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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