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胡新桥 周琦 刘志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22 15:06: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行政处罚最高限额拟提至15万-
湖北省拟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最高限额进行一次大幅度调整,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限额可能由3万元提高到15万元。据悉,这是17年来湖北省首次拟对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作出调整。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1日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政府规章提高行政处罚最高限额确有必要,但要控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以免损伤经济发展软环境。
额度低致违法成本低
在21日 召开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绍明向大会作了草案说明。
张绍明说,199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出台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万元”。
该规定施行17年一直未变。张绍明说,施行多年来,该规定对湖北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该规定中的罚款限额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由于违法成本偏低,违法行为人也常常对低额罚款采取放任态度,这不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行政管理机关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有必要结合湖北省实际对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张绍明指出。
罚款限额拟提高4倍
较现行规定,草案提高了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标准,即将现行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现行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
据统计显示,1996年,湖北省GDP为2499.77亿元,人均GDP为4310.98元。根据湖北省统计局提供的初步核算数据,2012年,湖北省GDP达到22250.16亿元,人均GDP达38572元。
“2012年与1996年相比,湖北省GDP和人均GDP均增长了7.9倍。”张绍明说,这是建议提高行政处罚额度的依据之一。
此外,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还参考了广西、上海等地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限额的规定。
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据了解,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还在省内进行了调研。从调研情况看,除个别部门认为决定草案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偏低,建议提高罚款限额外,多数地方和部门对适当提高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表示赞同。
在21日下午的审议中,委员们对提高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表示赞同,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有委员认为,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但是社会危害性很大,建议提高罚款限额。
温先进委员认为,罚款限额提高4倍,依据的是经济水平和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参考外省的依据。“仅说了几个地方的标准,不具有可比性,要看湖北在全国处在什么位置。”温先进说。
一些委员提出,提高政府规章罚款限额后,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应当避免一味提高罚款数额,因为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规范大家的行为,有些人并不是恶意违反法律,应该从轻。
罗昌兰委员说,有一家企业因为有一项证书没有办,结果不能按期年审,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只好让相关部门从中协调,本来要罚10万元最后只罚了3万元。
“这家企业违规并没有主观恶意,但1万元至10万元的规定给了相关部门太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权非常重要。”罗昌兰认为,在对规定进行修改时,要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这个度控制不好,实际上会损害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些委员也提出,草案对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标准应该制定得更细,才能够限制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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