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亚舟 刘双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10 14:15: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珠海率先出台预防腐败法规雏形-政府官员被撤职 提拔过程将倒查-
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对外公布。据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介绍,这是全国率先对外公布的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干部选拔任用、政府投资腐败预防,以及“晒三公”、“裸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上都有详细规定。
被判刑者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
在干部提拔方面,《条例》规定,经查实存在通过利益输送取得提拔任用资格的,取消任用资格。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针对“裸官”现象,《条例》明确,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拔或担任市、区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晒三公”不及时,严重者将开除
对于备受关注的“三公”经费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违反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
《条例》指出,针对“领导干部财产异常变动”的情况,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与金融、税务、工商、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规定领导干部每年1月要将个人财产、婚姻状况、子女从业等情况及时进行申报。
《条例》还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以借用为名占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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