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志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30 10:34: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兰州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罚5000元-
备受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近日由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体育场馆、汽车火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八大类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等四大类区域。
根据条例,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投诉。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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