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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厦门实施全国首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规-
  • 【发布单位】作者:沈汝发 付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6-09 17:39: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实施全国首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规-

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信息称,《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满月”,这是全国首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规。有关专家认为,这部法规对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水平将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表示,这一条例开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先例,不仅是推进厦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举措,还为其他地区相关立法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杜明聪说,条例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从纠纷解决途径引导、非诉讼方式运用、程序衔接、纠纷解决组织发展、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方面,进行理念宣导、制度创新、程序设计、立法规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所创新。

这一条例对各类调解组织的建设进行了划分,明确各自的功能和职责,突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前瞻性地规定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的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化纠纷解决服务。推进在纠纷多发领域、镇(街)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这一条例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以及这些年的实践成果,规定协商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可以运用早期中立评估、中立性事实调查、专家鉴定等方法,为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就调解的启动、期限、终止、调解协议制作,以及调解员中立、保密原则等,对调解程序作了必要的程序规制;明确了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

另外,这一条例还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调解组织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但针对复杂的专业领域的调解,允许商事调解组织有偿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适应不同解纷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特点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经费保障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认为,厦门实施的这部法规增强了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利于化解社会各类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对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水平将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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