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顾瑞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11 19:05: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强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 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环保部负责人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记者就修改《调整规定》有关情况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
问:请您详细介绍一下这次《调整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本次修改新增4条、修改8条、合并修改1条,修改后条文由13条增至16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限定调整理由。原《调整规定》缺少关于调整理由的具体规定,导致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随意性,难以实现严格管理。此次修改,将调整理由分为三类,即:因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生境范围变化进行调整;因人类活动频繁的,调整应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并确保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不调出;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限定为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此外,对于因国防建设重大工程需要对保护区进行调整的,作出了例外规定。
二是严格调整年限。此次修改,将《国办通知》中关于“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的要求纳入规定,同时对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的时限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三是体现特别保护。补充了相关规定。对具有较高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予以特别保护,其调整要求更为严格,这类保护区包括:主要保护对象属全球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或属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或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或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的自然保护区。
四是完善调整程序。此次修改,对调整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全面完善,对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申请调整的,要求充分调查论证,征求相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周边社区公众的意见;明确评委会办公室关于材料初审、遥感监测和实地考察的工作环节;规定调整后及时发布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并确界立标、予以公告。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调整工作中的各类违规情况完善了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擅自改变保护区名称、类型、范围、界限、功能区划;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保护区;调整理由及相关数据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并对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可以确保调整工作严肃认真、责任分明、监督有力。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调整管理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组织各地认真学习《调整规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充分认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明确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更改。
二是强化调整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履行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进行监控,坚决杜绝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名而行开发自然保护区资源之实的调整。继续制定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结构和管理办法,提高调整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
三是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保护区范围违法违规调整,回到法定的范围,勘界立标,并向社会公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貌,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是加强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指导。要敦促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和修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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