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曹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9-22 11:00: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质检总局:私家车修理两次仍有故障可退车-
针对家用汽车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质量及售后问题,质检总局将此前的“强制3C认证”进行了细化。昨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该意见稿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界定了从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义务和责任。其中明文规定,“因严重安全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不能解决,可要求退货”等退换条款。
维修超5天应给补偿
意见稿在三包责任细则中指出,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意见稿规定,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得到指定修理商的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严重质量问题可退货
意见稿明确,在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另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未排除,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更换两次后仍存在隐患,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产品。
在上述情况下,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消费者如在购车30天之后要求退货,则应当向经销商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了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专家说法
违规罚则须明确
据业内资深评论师贾新光介绍,大批量生产的汽车产品难免都会出现问题,与此相关的法规在近十年前就开始筹划,却一直未能出台,基本上经销商都守着“能不退都不退”的原则。从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则并未明确,力度明显不足,应予以明确。
■参与方式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
听证会的报名联系方法为传真:010-82260107,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质检总局已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