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艾滋病人禁浴条款应修改-
  • 【发布单位】作者:万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12 10:2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艾滋病人禁浴条款应修改-

针对商务部近日征求意见的《沐浴业管理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11日南京天下公等全国18家公益机构联名致信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这18家机构建议:删除艾滋病患者不得入浴的条款,改禁止性信息为提示性信息,建议有条件的顾客选择在家单独沐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