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万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12 10:2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艾滋病人禁浴条款应修改-
针对商务部近日征求意见的《沐浴业管理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11日南京天下公等全国18家公益机构联名致信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这18家机构建议:删除艾滋病患者不得入浴的条款,改禁止性信息为提示性信息,建议有条件的顾客选择在家单独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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