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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沈阳市出台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用人单位收保证金最高可罚款1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张国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3 11:3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沈阳市出台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用人单位收保证金最高可罚款1万元

今后,用人单位再向应聘者收保证金,最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也将最高处以万元罚款。这是刚刚经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以欺诈手段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以上两条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等不当理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针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现状,该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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