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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拟定法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民众权益-
  • 【发布单位】作者:于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24 16:00: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拟定法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民众权益-

中新社广州九月二十四日电 广东拟制定《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该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权益。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透露,由于在广东的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主要集中在珠三角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服务设施和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存在不足。农村散居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粤北、粤东、粤西等欠发达地区,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当地汉族居民。广东官方表示,拟制定《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该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权益。

据悉,二00八年,广东省财政安排给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资金近八亿元人民币。截至该年底,三个自治县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三千零四十六公里,农村公路通达率为百分之百。投入资金改造民族地区农村电网及建设水利基础设施,解决了三万多瑶族和三个自治县民众的饮水难问题。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当地各级政府的尊重。广州市、深圳、肇庆市完善或新建了回民墓地,珠三角洲城市逐步解决了当地穆斯林群众举行宗教节日庆祝活动场所,广州、深圳市还出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中山市对少数民族开办清真饮食业,予以减免费用,提供便利。

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得到较好保障。据了解,惠州龙门县蓝田瑶族乡于二00八年成为该省七个民族乡的第一个“广东省教育强乡”。三个自治县农村人口合作医疗覆盖率达百分之九十五点七,已初步形成城乡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二00六年,广东省财政安排一百八十万元,专项用于三个自治县挖掘整理保护民族文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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