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倪元锦 孔祥鑫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1-22 18:07: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颁布大气条例 决心立法斩断“霾根”-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2日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以659票赞成、23票反对、14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顺利通过并施行,为北京市首部该领域条例。2000年12月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解读条例的法条亮点、立法理念、关注焦点。
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 ——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
条例明确北京市大气污染控制目标是降低PM2.5浓度,细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专章设置“防治扬尘污染”。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方力介绍,2013年北京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26.5微克/立方米、56.0微克/立方米、108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新国标”(加严原有标准并增加PM2.5、一氧化碳、臭氧3项污染物)相比,仅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达标,PM10、PM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超标54%、156%和40%,夏秋臭氧超标。2013年重度以上(指5级、6级)污染天数达58天,将“降低PM2.5”纳入立法是顺应治理新形势。
——新增“总量控制”。
经济社会发展致人口、机动车增加,大气污染物总量高居不下,环境容量非常有限。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方力说,条例确定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双控制度”。在治理措施上实现了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进行最严格排污权分配,通过排污许可证方式,下达逐年减少的排污权指标;与环评制度相结合;‘买二用一’减量化交易,须购买2个单位排污权方能排污1个单位。”
——管理手段多措并举。
条例不仅加强处罚等经济惩罚手段,还规定了公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非经济惩罚手段;同时,还试行排污交易、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等经济鼓励措施。
严重污染空气将追究刑责
——环境优先。
条例总则指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表示,立法体现“发展GDP跟大气治理矛盾时应坚持环境优先”,这与中央提出五个文明共同推进、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跟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脉相承。
——大气污染追刑责。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本意是,构成犯罪不能‘以罚代刑’,定要‘行刑衔接’,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要衔接。”李小娟接受采访表示,若污染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界限,须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即便是“上不封顶”的罚款也不能了事。
——罚款无上限。
因大气污染具备持续性特点,条例在讨论中遵循代表意见,处罚上去掉“封顶数额”,规定“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公开举报权。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期限治理情况等信息;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三大问题仍须破解
——要用考核约束政府。
根据条例,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政府主要部门包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
“既然强调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条例考核就要体现约束政府,但这方面体现较弱。部门间各管一摊,在协调联合执法上需出台细则保障执法的落实。”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所研究员、九三学社北京市人资环境委的主任闵庆文接受采访时建议,除约束企业外,参考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力度,研究“行政首长负责”“一票否决”等政策,对行政领导考核。
——科研支持北京周边。
大气污染治理须区域合作、联防联控,但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无法约束周边省区市。闵庆文说,北京市生态问题重要影响区域涉及天津、河北大多数地方以及内蒙古、山西、山东等一些地方,大约190多个县市,建议北京在科研项目投入上,倾斜研究周边省区市生态环境问题,首都人才也可向周边生态功能区派遣。
——制定环保总体规划。
今年北京市两会提出“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建议,相关部门考虑同时制定北京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用环境保护指标约束首都发展,用红线引导首都发展,杜绝“摊大饼”。“北京需率先带头组织区域污染治理,就地消灭污染产业,不能转移。污染是区域性的、跨区域性的,企业即使搬离行政区域,也会向周边扩散再反过来影响本地,污染源必须就地消除。”他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