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种子法修订: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机制-
  • 【发布单位】作者:杨孟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0-30 19:04: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种子法修订: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机制-

今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法律委员会在会上做了种子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报告中提出,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等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实行推广前的等级制度。有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品种登记缺乏实践经验,登记范围不能过大、门槛不能过高、程序不能太繁杂,要防止搞成变相“审定”,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实行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二是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只作书面审查。已登记品种,发现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撤销登记,并将申请者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三是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停止推广。四是明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已登记品种的名义推广、销售。五是强化企业的责任,企业对其提供的种子样品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