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5 11:07: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加强-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也不可撮合药品网上交易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近日出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加以监控,该办法已经于2004年7月8日正式实施。
六种药品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站发布
《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互联网上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准备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根据这一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
《办法》细化了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得网站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的受理程序,明确指出,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超范围服务的网站最高罚3万
《办法》规定,即使是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或者是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都会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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