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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南:林地审批权由省级林业部门行使-
  • 【发布单位】作者:马超 傅勇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6-01 09:44: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林地审批权由省级林业部门行使-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规定,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权限,调整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据悉,该条例对海南省林地界定进行了调整,将林地界定为“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从立法上解决有关部门长期争执的林地范围问题。


《条例》确定了海南省林地审核审批权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并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增加了征占用林地预审规定等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

新修订的《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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