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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拟立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孝或被开除公职-
  • 【发布单位】作者:王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9-22 19:59: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西部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拟立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孝或被开除公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于今天(9月22日)上午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文化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优待等权利。


老人可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

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增加了赡养扶养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但是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老年人也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以上机构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国家工作人员不孝或被开除公职

修改稿重申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老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同时,条例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修订草案修改稿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

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老年人受优待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德

按照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等优待服务。

法院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对老男人追索赡养费或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在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文化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优待的同时,修改稿还单列条款强调,“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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