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03 13:55: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土部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不复垦将不批新用地-
公开的数据显示,我国有超亿亩的损毁土地待复垦。如何依法复垦,在国务院发布实施有关条例后,今天,国土资源部就其制定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复垦,其报批的新项目用地将不被批准。
每年新损毁几百万亩土地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此前表示,截至2009年,全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1亿多亩;同时,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其中6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2011年3月,土地复垦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条例的补充规定。
办法对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土地损毁的复垦,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提出不同的复垦要求。
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按照办法规定,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复垦的法定义务。其中,除了要编制复垦方案并须批准外,办法明确表示,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办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计提土地复垦费用,用于损毁土地的复垦。
同时,土地复垦义务人还要对损毁的土地进行补偿,损失补偿费包括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沉降等造成房屋损坏补偿费;土地损毁等造成农用地地力下降补偿费;水源破坏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补偿费等。
鼓励社会投资复垦遗留土地
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办法拟定了鼓励措施。其中,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土地复垦资金中,给予投资者不低于投资额15%的资金补助。
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复垦后的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集体使用。
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较大、成效较好的地区,国土资源部可以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时予以优先考虑。(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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