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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晋城市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 【发布单位】晋城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晋城市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晋城市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

第三条 主要内容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第二条所指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3)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内参加的各种检查、会议一律不准就餐。
(4)上级机关到农村工作检查和指导,一律不准到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就餐。
(5)凡各种剪彩、评比、庆典活动不准吃请。

第四条 就餐接待标准

市外宾客按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规定标准执行;

本市内就餐标准,原则不超过300元/桌。

第五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对确需到定点接待单位之外就餐的单位,事前须书面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并于当天给予批复。

第七条 凡在定点单位之外的餐费,必须附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的批复方可报销。

第八条 处理办法

(1)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第三条第三款的,餐费个人自负,罚宴请单位500一1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三条第四款的,餐费个人自负。

(4)违反第三条第五款的,罚举办单位实际餐费的双倍。

(5)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每次处罚接待单位1000元罚款。

(6)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上各条款的,一律公开曝光处理,违反公款吃喝规定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将定期不定期对此项规定进行明察暗访,对违纪行为给予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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