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8]124号
- 【发布日期】1998-02-24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
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
(京地税二[1998]1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单位:
现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京建材[1997]519号第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规定,且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为北方节能住宅,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北方节能住宅,其建设(开发)单位凭盖有“节能设计专用章”的设计施工图纸到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墙改办)领填《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并由市节能墙改办签署初审意见。本表一式三份,市节能墙改办、主管税务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 建设单位需携带市节能墙改办初审盖章后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纳税登记及申报手续。
第四条 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抹灰前,建设(开发)单位需持《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市节能墙改办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条 凡经终审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需在终审后一个月内,持市节能墙改办签署意见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新核定、申报手续,补交税款。
第六条 凡经终审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持市节能墙改办盖章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销号手续。
第七条 市节能墙改办定期将已办理终审手续的项目名单转市地方税务局,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手续的住宅项目,税务机关按“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住宅)”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终审不合格又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重新核定、申报手续的项目,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市节能墙改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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