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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6-30
  • 【生效日期】2001-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2001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和加快我省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或协会)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四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标的认可工作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采标产品的认可工作和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实施。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委、办、厅、局、公司,应在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的采标计划和推荐列入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并下达采标计划,负责统一采标认可,统一采标产品发证和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采标标志备案和颁发备案证书,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推荐列入实施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汇总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下达采标标志目录计划。

第六条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标认可(或验收)的产品,企业应将有关材料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产品采标是指等同、等效采标,不包括非等效采标。

第二章 产品采标认可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产品采标认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第九条 在企业已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下,按下述程序申请产品采标认可:
(一)企业按附件1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二)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的产品,原则上企业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地、州、市属及以下企业的产品,原则上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型式审查,评审组人员名单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四)评审组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查,写出型式审查结论意见,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第十条 型式审查按《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评分表》(附件2)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采标认可工作由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由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人员控制在5至8人。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采标型式审查通过后,有关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采标型式审查结论和评审人员签名;
(三)采用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质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如标准文本是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或由样机实物测试所得,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归口单位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3规定认可的采标认可证明(格式见附件4);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经型式审查、审核认可的企业采标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颁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报送的材料一份留省技术监督局,一份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各自归档。

第十四条 采标产品认可编号由年代号,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300),采标产品认可汉语拼音字母缩写(CR)和认可顺序号组成。

×××× 5300 CR ××××
│ │ │ │
│ │ │ └──认可顺序号
│ │ └───────采标产品认可缩写
│ └─────────────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年代号

第十五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确认,经确认合格的,更换证书。

第三章 采标标志备案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备案报告表(见附件6);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同时应附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和原文;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或样机实物测试结果生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具证明材料;
(四)出具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办理备案手续,颁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份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经企业自行审查确认企业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凡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采标标志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审查合格的,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第二十条 经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采标标志备案编号由年代号,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300),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

×××× 5300 R ××××
│ │ │ │
│ │ │ └──备案顺序号
│ │ └───────采标标志字母缩写
│ └─────────────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年代号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采标标志图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设计的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兰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以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的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停止使用采标标志,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企业代码: 认可号:

┏━━━━━━━┯━━━━━━━━━━━━━┯━━━━━┯━━━━━━┓
┃产品名称型号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 编 │ ┃
┠──┬─┴─┬─────┴───┴────┼─────┴──────┨
┃产品│执行标│ 采用标准编号 │ 采用程度 ┃
┃ │ ├────┬─────────┼──────┬─────┨
┃采标│准编号│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 等同 │ 等效 ┃
┃ ├───┼────┼─────────┼──────┼─────┨
┃情况│ │ │ │ │ ┃
┠──┴───┴────┴─────────┴──────┴─────┨
┃企业产品采标简况: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2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评分表



┏━━┯━━━━━━━━┯━━━┯━━━━━━━━━━━━━━━━━━┓
┃认可│ 认可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评分方法 ┃
┃项目│ │ │ ┃
┠──┼────────┼─┬─┼──────────────────┨
┃ │ │ │6 │有包括产品性能和试验方法的国际(国外┃
┃ │ │ │ │先进)标准的中译本、原文或有国外同类┃
┃ │1.1 收集的国际 │ │ │产品的实物,法定检测机构确认的样机的┃
┃ │(国外先进)标准│ │ │测试数据。 ┃
┃ │齐全,并应现行有│ ├─┼──────────────────┨
┃ │效。 │12│3 │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中译本经归口单┃
┃ │ │ │ │位或专家认可。 ┃
┃1 标│ │ ├─┼──────────────────┨
┃ │ │ │3 │有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有效性标准水┃
┃准水│ │ │ │平认可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归┃
┃ │ │ │ │口单位认可)。 ┃
┃平40├────────┼─┼─┼──────────────────┨
┃ │ │ │4 │编制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技术水平对比表┃
┃分 │1.2 编制了产品 │ │ │及结论。 ┃
┃ │采用国际标准技术│ ├─┼──────────────────┨
┃ │水平对比表 │8 │2 │对比表中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项目齐全。┃
┃ │ │ ├─┼──────────────────┨
┃ │ │ │2 │对比结论正确,对比表格式符合要求。 ┃
┃ ├────────┼─┼─┼──────────────────┨
┃ │ │ │17│有根据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产品┃
┃ │1.3 制定了产品 │ │ │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 │“采标”标准 │20│ │标准的内容包括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企┃
┃ │ │ │ │业标准经过备案。 ┃
┃ │ │ ├─┼──────────────────┨
┃ │ │ │3 │标准文本或编制说明有明确的采用程度。┃
┠──┼────────┼─┼─┼──────────────────┨
┃ │ │ │15│出厂检验检测手段齐全,符合试验方法标┃
┃2 检│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 │准。 ┃
┃验手│齐全、有效 │20├─┼──────────────────┨
┃段20│ │ │5 │出厂检验设备、仪器有定期检定合格证书┃
┃分 │ │ │ │。 ┃
┠──┼────────┼─┼─┼──────────────────┨
┃ │ │ │5 │型式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齐全,符合“采┃
┃ │3.1 有按法定的 │ │ │标”标准。 ┃
┃ │检验机构出具的产│ ├─┼──────────────────┨
┃ │品型式检验报告 │15│8 │所有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符合“采标”┃
┃ │ │ │ │标准。 ┃
┃3 产│ │ ├─┼──────────────────┨
┃ │ │ │2 │检测报告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符合有关┃
┃品质│ │ │ │要求。 ┃
┃ ├────────┼─┼─┼──────────────────┨
┃量40│3.2 有法定检验 │10│10│被检项目一次抽检合格10分; ┃
┃ │机构抽检产品质量│ │ │标准允许复检合格8分 ┃
┃分 │达到“采标”标准│ │ │ ┃
┃ │要求的检验报告。│ │ │ ┃
┃ ├────────┼─┼─┼──────────────────┨
┃ │3.3 批量生产稳 │15│15│全部项目达到标准要求。 ┃
┃ │定,半年内“采标│ │ │ ┃
┃ │”产品经出厂检验│ │ │ ┃
┃ │全部技术指标达到│ │ │ ┃
┃ │采标标准规定。 │ │ │ ┃
┗━━┷━━━━━━━━┷━┷━┷━━━━━━━━━━━━━━━━━━┛

注:1.本评分办法以100分为满分,实得分超过80分且3.3项满分,1.2、2、3.1、3.2、四个关键项得分系数均大于0.8以上,则给予认可;实得分低于80分、3.3项未得满分或四大关键项其中一项得分系数小于0.8则不给予认可。
2.产品标准为己“采标”的国家、行业标准,1.1条企业无资料按标准分×0.9评分,1.3条有编制说明的按标准分×0.95评分,无编制说明的按标准分×0.85评分。
3.凡以国外实物和样机为“采标”依据的产品,必须制定符合采标规定的产品标准,由国家行业归口单位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标准进行认可并由有关归口单位或法定检验机构提供检测数据。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报告单

┏━━━━━━━━┯━━━━━━━━━━┯━━━━━━━━┯━━━━━┓
┃申请认可单位名称│ │编 号 │ ┃
┠────────┼──────────┼────────┼─────┨
┃认可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代号 │ ┃
┠────────┼──────────┼────────┼─────┨
┃认 可 日 期 │ │采 用 程 度 │ ┃
┠────────┴──────────┴────────┴─────┨
┃ 评分记录 ┃
┠────────┬───┬───┬─────────────────┨
┃ 项 目 │标准分│实得分│ 评分依据 ┃
┠─┬──────┼───┼───┼─────────────────┨
┃ │1.1.1 │6 │ │ ┃
┃ ├──────┼───┼───┼─────────────────┨
┃ │1.1.2 │3 │ │ ┃
┃ ├──────┼───┼───┼─────────────────┨
┃ │1.1.3 │3 │ │ ┃
┃ ├──────┼───┼───┼─────────────────┨
┃ │1.2.1 │4 │ │ ┃
┃1 ├──────┼───┼───┼─────────────────┨
┃ │1.2.2 │2 │ │ ┃
┃ ├──────┼───┼───┼─────────────────┨
┃ │1.2.3 │2 │ │ ┃
┃ ├──────┼───┼───┼─────────────────┨
┃ │1.3.1 │17 │ │ ┃
┃ ├──────┼───┼───┼─────────────────┨
┃ │1.3.2 │3 │ │ ┃
┃ ├──────┼───┼───┼─────────────────┨
┃ │小计 │40 │ │ ┃
┠─┼──────┼───┼───┼─────────────────┨
┃ │2.1 │15 │ │ ┃
┃ ├──────┼───┼───┼─────────────────┨
┃2 │2.2 │5 │ │ ┃
┃ ├──────┼───┼───┼─────────────────┨
┃ │小计 │20 │ │ ┃
┠─┼──────┼───┼───┼─────────────────┨
┃ │3.1.1 │5 │ │ ┃
┃ ├──────┼───┼───┼─────────────────┨
┃ │3.1.2 │8 │ │ ┃
┃ ├──────┼───┼───┼─────────────────┨
┃ │3.1.3 │2 │ │ ┃
┃ ├──────┼───┼───┼─────────────────┨
┃ │3.2 │10 │ │ ┃
┃3 ├──────┼───┼───┼─────────────────┨
┃ │3.3 │15 │ │ ┃
┃ ├──────┼───┼───┼─────────────────┨
┃ │小计 │40 │ │ ┃
┠─┴──────┼───┼───┼─────────────────┨
┃ 总 计 │100 │ │1.2、2、3.1、3.2、四项得分系数是否┃
┃ │ │ │大于0.8,3.3项是否满分 ┃
┠────────┴───┴───┴─────────────────┨
┃认可结论意见: ┃
┃ ┃
┃ ┃
┃ ┃
┃ 评审组长: (签字) ┃
┃ 年 月 日 ┃
┠──────────────────────────────────┨
┃ 评审人员名单 ┃
┠──────┬───────┬─────────┬─────────┨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或职称 │ 签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方法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应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1.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
3.企业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比表和必要的采标说明;
4.必要时可提供其它能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已采标的材料。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标准给予采标认可: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其标准水平为国际一般或国际先进水平;
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三、经采标认可的企业产品标准由认可单位签发《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附件4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你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核符合《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特此证明。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名称:
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
采用程度:
标准水平:

认可单位审核人签字:
认可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


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由地、州、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
(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需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
(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
(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
(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报告。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件6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企业代码: 备案号:

┏━━━┯━━━━━━━━━━━┯━━━━━━┯━━━━━━━━━━━┓
┃产品名│ │ 产品类别 │ ┃
┃称型号│ │ 代 码 │ ┃
┠───┼───────────┼──────┼───────────┨
┃备 案│ │ 单位地址 │ ┃
┃单 位│ │ 邮 编 │ ┃
┠───┼─────┬─────┼──────┼───┬───────┨
┃企 业│ │联系人 │ │电话 │ ┃
┃负责人│ │ │ │ │ ┃
┠───┼─────┼─────┴──────┼───┴───────┨
┃ │ 执行标准 │ 采用标准编号 │ 采用程度 ┃
┃产 品│ 编号 ├────┬───────┼─────┬─────┨
┃采 标│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 等同 │ 等效 ┃
┃情 况├─────┼────┼───────┼─────┼─────┨
┃ │ │ │ │ │ ┃
┠───┼────┬┴────┴───────┴─────┴─────┨
┃ │产品质量│文字说明:(附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 ┃
┃产品按│达标情况│ ┃
┃采标标├────┼─────────────────────────┨
┃准组织│产品稳定│文字说明:(附出厂或交收检验报告) ┃
┃生产情│批量生产│ ┃
┃况 │情况 │ ┃
┠───┴────┴───────┬─────────────────┨
┃企业:(盖章) │受理备案单位意见:(盖章)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


采标标志编号:××××5300C××××
有效期至××××年××月止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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