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粤府办〔1996〕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小汽车配备使用中互相攀比的不正之风,保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本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省政府去年颁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粤办发〔1995〕21号)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文件下发后,全省绝大多数地方领导重视,工作认真负责,进展较为顺利。但发展不够平衡,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抓好小汽车定编管理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重视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把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小汽车定编办、公安车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粤办发〔1995〕21号和粤府办〔1995〕120号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省政府已设立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作为办公厅的内设机构,负责全省小汽车定编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广州、深圳市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粤办发〔1995〕21号文第四条和粤府办〔1995〕120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尽快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
三、根据目前全省落实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将重新核定全省各单位小汽车编制和现有未办定编手续的小汽车的办理时间顺延至1996年12月31日止。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未经省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核发的《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和《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而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按粤府办〔1995〕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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