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皖政办〔1998〕52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
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我省现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4个,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1个。这些名城和保护区自公布以来,各地加强了保护管理工作,积极编制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法规,如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过分提高开发强度,随意改变规划设计,或采用现代手法和材料对传统街区和古建筑进行装修,使其原有风貌遭到破坏,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广大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名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保护好祖先留下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要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工作。凡列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要严格执行《 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制度,使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有序地进行。
二、抓紧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按程序上报审批
各地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规划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达到既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又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要尽快组织审查,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在编制和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还应组织调查和论证,把具有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比较完整且确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区,确定为重点历史保护地段,划定其保护区范围。各地划定的范围,应于1999年第一季度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受到较严重的破坏,保留价值不大的历史街区,可以结合旧城改造,在尽可能保留传统风貌的原则下,进行改建、更新,发挥其经济效益。今后,凡是列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保护地段,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并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保护地段内的所有单体建筑设计,其选址和初步设计方案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核发“一书两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下级单位上报的方案及时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三、抓住重点,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批准后,应根据规划要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严格进行保护管理,确保规划的严格实施。对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查机关备案;对保护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整体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除保护各类建筑物的形式外,还包括路面、院墙、历史遗迹、小品、河道、古树等。对传统建筑要尽量按原有形式修整,对其他建筑及街道、水系等,要按照原有风貌进行环境整治,使其能充分体现传统特色和历史文脉,要积极改善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整治改造中,切忌大拆大建,要通过合理的保护和整治,使之既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又能使历史风貌特色得以保持和延续。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治、维修工作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于1997年底共同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资金,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中的重要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和改善基础设施、环境条件等,给予资金的援助。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
五、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保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
今后,各地政府要在每年三季度,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认真进行一次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进行抽查,对保护管理工作出色的,给予表扬;对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法规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已经失去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条件的,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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